2025年王竹梅二建法规视频课件(大V精讲班讲义)
【课程简介】
该视频王竹梅老师主要讲述了担保物权的概念、种类及其法律效应。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、质押权和留置权,其中留置权是法定的无需合同。抵押和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,其有效性依赖于主合同。若担保合同无效,债务人、担保人和债权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。担保范围涵盖主债权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等。王竹梅老师指出担保财产毁损时,担保物权人可优先受偿保险金、赔偿金等代位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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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部分考点展示】
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合同要求
1.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、质押权和留置权。
2.抵押权和质押权需要签订担保合同,而留置权是法定的,不需要签订合同。
3.担保合同是从合同,主合同无效时,担保合同也无效。
担保合同的无效责任承担
1.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,债务人、担保人、债权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。
2.过错责任的判定依据是各方在合同无效过程中的过错程度。
担保的范围与代位物概念
1.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、保管担保物的费用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。
2.代位物指的是担保财产如果毁损、灭失或被征收,担保物权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、赔偿金、补偿金,并有权优先受偿。
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处理
1.人保与物保并存时,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物保,通常先行使物保,然后再行使人保。
2.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,那么物保与人保没有先后顺序,可以随意行使。
3.一方承担责任后,只能向债务人追偿,不能直接向另一个担保人追偿。
可抵押与不可抵押的物品
1.可抵押的物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,如建筑物、设备、原材料等。
2.不可抵押的物品包括土地所有权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公益设施、有争议的财产及被查封扣押的财产。
抵押权的设立与风险
1.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,而动产抵押则通过合同生效。
2.不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,对银行等债权人有风险。
3.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交易,但在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,银行等债权人面临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。
特殊情况下的抵押权问题
1.在正常经营活动中,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。
2.房地一并抵押原则,即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。
3.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物,但在卖地时可以一起卖,卖得的钱
款银行不能优先受偿。
流押条款与抵押物转让
1.流押条款是无效的,银行不能直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,但可以行使拍卖权优先受偿。
2.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,但需通知抵押权人,转让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,由债务人清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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